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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计税成本去化难,土增税、所得税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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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实务文章学习
6.房企车位的详细税会处理分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1]53号
《关于优化城区车位去库存的建议》(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四位代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建议。现就代表提出的优化城区车位去库存的建议中第4点“车位计税成本去化难涉税处理”问题,从税收方面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一、关于车位计税的有关规定及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其中,有产权证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1.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涉税处理
2.有产权证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涉税处理问题
3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有关政策规定,目前我省以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房产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商业和车位同属于“非住宅”类型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我市按此规定执行。
2.不同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21号)、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可销售面积分摊;开发成本按照层高系数法分摊。考虑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以及纳税人及其他社会各界反映的土地增值税管征的一些合理建议,我局经过多方调研,于2020年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无增值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榕税财行便函〔2020〕1 号),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参照《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分别按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代表提出的“车位均为亏损产品,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销售额比例法分摊开发成本”暂时不符合现有的政策规定。
3.计税依据
实务中,地产企业车位的税务处理,总局仅有原则性规定,各地的政策五花八门。财税专家王老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书籍“特殊业务之车位”章节中针对车位的税收问题有详细的分析,大家可以订购学习。同时《税苑微课》也配套有《土增清算系列》微课,以当前最新税收政策为依托,结合独到的清算实务经验进行讲解分析。书籍搭配课程,学习效果更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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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方式
我们认为代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去化难涉税问题的建议是有现实意义的。早期,房地产企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销售平均单价往往低于地下车位销售的平均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销售毛利也比较高,那么在住宅先销售、车位后销售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对企业计税基本没有不利的影响。但是随着住宅销售价格的走高,目前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销售平均单价确实存在比地下车位销售的平均单价高较多的问题,加上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以及土地价格的走高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利率降低,后期特别是销售有产权车位容易出现亏损的现象。我们也关注到了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调整的确值得思考。但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市一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或更改税收政策,我们已经积极将代表的有关建议以及我们的意见向上级税务机关作了反映。一旦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再次感谢市人大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取得市人大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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